一、企业培育
- 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或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5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 对高增长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资助。对2019年度营收2000万元-5000万元(含)之间、研发投入强度5%以上,且前3年营收复合增长率25%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支持。事后一次性支持。对2019年度营收5000万元-2亿元(含)之间、且前3年营收复合增长率2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80万-100万支持。对2019年度营收2亿元-5亿元(含)之间、且前3年营收复合增长率15%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0万-150万支持。对2019年度营收5亿元以上、且前3年营收复合增长率15%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0万-200万支持。
二、科技金融
- 对首次获得机构投资者股权投资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后续获得的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按照每次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每家企业年度资助额不超过600万元。根据投资款到位情况,给予事后支持。
- 对符合融资担保机构及银行要求,取得担保贷款的企业,给予企业担保费50%的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贷款额的2%,每家企业年度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 对企业获得首次银行贷款,在贷款结清后,给予资助。按该笔贷款发生利息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 对企业进行股改、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给予资助。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中介服务费用给予50%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对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N板)挂牌,给予75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对企业首次申请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获得受理,给予150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 对新备案及增资扩股的股权投资企业给予资助。以公司制形式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按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原则上可按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0.5%,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已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增资扩股时,对新增实收资本或新增实际募集资金,可参照以上标准给予奖励。
三、知识产权
- 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建立企业专利联盟(集团内部联盟除外)。对联盟建立专利池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50%予以支持。最高100万元。
- 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评议、专利导航的给予资助。按费用实际发生额给予50%资助。单个项目支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
-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资助。给予30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四、科技人才
- 对聘用高级专家、杰出青年人才的单位,给予一定奖励。(一)高级专家。对聘用诺贝尔奖、“图灵奖”等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或提名者),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工程入选者,重大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单位。根据上年度实际发生的人才聘用费用,给予用人单位50%的奖励。(二)杰出青年人才。对聘用国家级海外高层次青年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青年长江学者,上海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工程入选者、上海市青年拔尖人才、上海市领军人才的单位。根据上年度实际发生的人才聘用费用,给予用人单位40%的奖励。上述奖励,针对一名人才给予用人单位的伯乐奖励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同一单位累计所获奖励不超过500万元。用人单位可将奖励资金自主用于建立人才培育池、支持人才科研和个人生活补贴等方面。
- 对入选“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人才给予奖励。对入选“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人才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 对以区区联动、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合作、军民融合等各种方式实施的产业化项目,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给予资助。 按已发生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0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 对企业实施的能级提升项目给予资助。 资助额不超过总投入的10%,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 对国内首仿化学药物或首款生物类似药研发给予支持。 对获准上市的国内首仿化学药物、首款生物类似药(不同剂型合并计算),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0万元。
六、示范应用
- 对应用原创首台(套)高端智能装备、首批次高端集成电路产品的单位,给予资助。按采购金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500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 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或提名奖的企业给予资助。获得中国质量奖的,支持100万元;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支持50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 对首次获批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资助。 支持200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七、开放合作
- 对于获得FDA、EMEA、WHO等国际药品生产规范认证的;对新药研究获得FDA突破性疗法(BTD)或再生医学先进疗法(RMAT)资格认定的,获得EMA优先药物(PRIME)资格认定的生物医药企业,给予资助。 获得国际药品生产规范认证的,支持200万元。对获得BTD、RMAT、PRIME认定的,奖励200万元,同一药品获得多个认定的,不重复资助。事后一次性支持。
- 对企业参加经确认的国际知名会展予以支持。支持参展费的50%,参加多个会展的企业年度累计支持不超过200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 对落实国家部委、上海市政府要求与外省市开展的战略合作,张江示范区企业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区域、兰白试验区、大连高新区等地建立研发机构或上述区域的企业在张江示范区建立研发机构的,给予支持。认定为省级研发机构的,事后一次性支持300万元;认定为国家级研发机构的,事后一次性支持500万元。
八、科技创新功能集聚
- 对引进、培育国内外科技前沿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功能总部、龙头企业、创新平台等实施的项目给予资助。最高资助4000万元。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