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综合体用地,原则上以对存量低效产业用地进行改造提升为主,支持原土地所有人以自行改造、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开发建设,鼓励各类社会主体通过收购、并购、合作等方式参与开发建设。对于确需新增供地的,应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并强化新增用地的开发建设带动周边存量土地的改造提升,土地指标由区级予以保障。
产业综合体经认定后,一般地块容积率可提高到不超过2.0、限高可提高到不超过30米,重点地块容积率可提高到不超过3.0、限高可提高到不超过50米;有关规划参数,可视具体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参照该地块周边区域的商业办公用地的规划参数进行调整。凡是调整规划参数并开展了相应的改扩建,必须在原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的基础之上签定补充协议,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对涉及到的工业用地,缓征土地增容费,对项目竣工后三年内亩均税收未达到产业综合体认定标准的,需补缴土地增容费,并以其他形式补足税收缺额中的地方财力。
产业综合体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限高等规划参数调整,按照简易程序办理。区规土局会同区经委等研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鼓励各类平台型开发主体开发建设产业综合体,经区政府认定后,如涉及工业用地,其开发的标准厂房可按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50%)分幢转让,如涉及通用C65类用地,其开发的物业可按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50%)分层转让。只有亩均税收达到产业综合体认定标准以上,开发主体方可将其开发建设的物业进行分割转让;通过此方式准入的实体型企业,必须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和产业空间布局。
产业综合体认定后,新增实体型企业产生的税收收入区级所得部分(扣除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提留部分),可作为区对镇的专项转移支付,由属地镇(开发区)通过申报项目,专项用于产业综合体开发建设。
在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框架下,设立“上海东方美谷园中园发展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开展与产业综合体开发主体多种形式的合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建设。对发展潜力好的产业综合体入驻企业,通过跟投、参股子基金等方式予以支持。
鼓励各类开发主体收购、并购低效存量产业用地,并加以改造提升。在此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所形成的区级收入部分,全部转移支付给属地镇(开发区),统筹用于扶持开发主体降低开发建设成本。
对产业综合体开发主体和入驻企业给予本区人才政策扶持。具体适用政策以区人才办、区人社局制定发布为准。
设立引入企业亩均效益优秀奖,对于亩均税收超出产业综合体认定标准以上的超额贡献部分,由属地镇(开发区)统筹制定奖励政策扶持开发及运营主体。
经相关部门综合评估,质量和效益均达标的优秀产业综合体,其开发主体的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可优先提任区管副职领导干部;尚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可享受区属国企相关待遇,或给予相关荣誉。
鼓励区属国企参与开发建设,区国资委在总体评价考核体系中给予统筹考虑。
推进东方美谷和张江药谷“双谷”联动,积极推动产业综合体优先承接张江生物医药基地辐射溢出项目。
属地镇(开发区)要加强对产业综合体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切实营造良好的软硬环境。